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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壹些關於美國政治的問題。
1.2010美國最高法院取消的不是對候選人及其附屬競選組織的政治捐款上限,而是團體可用於其獨立政治活動的資金上限。這裏的“獨立政治活動”的定義是,不能與候選人及其團隊有合作關系,但可以直接點名支持或反對某個人。根據這壹決定,向獨立政治行動委員會(PAC)捐贈的金額也是無限的。法理基礎:第壹修正案。個人捐款的金額還是有很多限制的,這壹點可以從美國選舉委員會(pany treasury)的相關規定中看出。美國法律對公司資金的使用沒有特別的限制,只要不違法。

錢不是萬能的,但是沒錢是萬萬不能的!這是真理,也適用於美國選舉。

4.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第壹修正案是美國法律最重要的修正案之壹,深深植根於美國人的心中。

5.美國任何壹個政治候選人的資金來源都可以分為:政治捐款(個人和團體)和政府配套資金(州或聯邦政府會按照候選人籌集的捐款的壹定比例給候選人壹筆錢。)而他們所屬的黨派也會給壹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