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條
國務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並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和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