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壹)本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所持股份雖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表決權足以對股東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可以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不僅因為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