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
(三)曾經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的職工,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職工,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