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庭前不提交答辯狀的不良後果,在司法實踐中,不提交答辯狀成為壹般情況,而提交答辯狀則成為特例。不提交答辯書成為被告隱藏觀點、當庭突然攻擊的基本策略。為使雙方在訴前準備程序中充分溝通,保證訴訟的效率和公正,我國法律應確立失答辯權制度,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後壹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的,即喪失提出答辯意見的權利,法官應根據原告的起訴和證據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