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強制隔離戒毒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條件較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規定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和關愛幫教的原則,對戒毒人員進行教育和救助。
第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依法對經公安機關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或者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實施方案送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吸毒人員(以下簡稱吸毒人員),實施強制隔離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