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法律規定是:
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三)生產經營的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
第壹百五十壹條轉基因食品和食鹽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