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個別調整到規範調整。
(2)從自發調節到自覺調節。
(3)從習慣法到成文法。
(4)從法律、道德、宗教規範的整合到各種相對獨立的社會規範。
法律的經濟根源。
社會分工、商品交換和私有制的產生和發展是法的經濟根源。在原始社會發展的後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化,最終導致了階級的分化,出現了私有制、國家和法律。法律歸根到底是生產力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引起生產關系變化的結果。
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商品所有者的地位和各種經濟關系,如買賣、借貸、抵押等。,需要新的行為準則來確認、調整和保護。這種新的行為準則就是法律,是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