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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畜牧法》對養殖用地有哪些規定?
國土資源部(現自然資源部)制定了《全國土地區劃》和《關於如何處理耕地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用地,在農用地上建設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而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的,不再按臨時用地或建設用地審批。但是,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選址布局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2、畜(禽)舍的設計和建設應滿足動物防疫、照明、防塵和通風、汙水排放設施的要求,生產區清潔道路與汙染道路分開;

3、有專職防控人員和專業消毒、隔離、汙染無害化處理設施;

4、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後,再辦理《營業執照》;

5.如果是養羊場,則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管理和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畜禽,是指依照本法第十壹條規定列入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蜂蠶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