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有犯罪事實。2.對其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4)根據刑法對不告而不審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⑤被告已經死亡。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