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公章由誰保管,這屬於公司自治的範圍,即由公司股東會決定由誰保管。通常,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因此,現實中很多法定代表人將公司的公章和賬簿在被取走後帶出公司,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向法院上訴索要公章。公司公章是公司對外意誌的載體,具有證明和確定公司主體資格和能力的法律效力。因此,該公司自然擁有其公章的所有權。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雖然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公司公章的管理人,但在生活中,大多數人認為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授權的人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根據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