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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是上位法還是勞動法是上位法?
不是同壹個部門的法律,沒有上下級之分。

任何行為都必須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不能濫用權利。解除勞動關系要特別註意防止“授人以柄”,最重要的是做好交接工作。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只有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在第二段中,甚至有這樣壹種情況:工人變成了“奴隸”,為了生存不得不逃離老板的控制。當然,他不能通知老板,也不能交接(逃跑需要保密)。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除外,雖然勞動關系可能存在矛盾,但人身安全沒有問題,工作交接可以也應該做好。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就要盡可能減輕自己的法律責任,做好“未移交造成的損失較小(或幾乎沒有損失)”的應訴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