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撤銷贈與。
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且依法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可撤銷的救災、扶貧、助殘等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未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依照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捐贈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