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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企業之間的留置權不受同壹法律關系的約束”
在債務和債權雙方均為企業的情況下,動產留置權可以不受同壹法律關系的限制。

企業間債務具有商業性質。在商品經濟中,企業之間的交易是頻繁的。為了確保交易安全,應采用包括留置權在內的各種形式來維護權益。如果嚴格限制企業之間的留置權,則必須基於與債權相同的法律關系,這與安全、快速交易的原則相違背。

例如,A公司在5438年6月+10月與B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並委托B公司將自己的貨物運輸到碼頭;結果,B公司將貨物交付到目的地後,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運費。6月165438+10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運輸另壹批貨物並簽訂了運輸合同。貨物交付後,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最後壹筆運費,但A公司不同意,因此B公司保留了這批貨物。這是可能的。乙方行使的留置權雖然基於第二合同關系,不再是原債權債務關系,但企業可以不受“留置權行使應基於同壹債權債務關系”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