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
第二十九條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上級部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十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實際工作天數給予補貼。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產生的交通、餐飲等費用,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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