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使用個人賬戶時,患者可以在任壹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就醫、購藥。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患者應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第四十五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時,可按照總額控制的原則先行結算總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數量和質量以及對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的保護情況,調控預付統籌基金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