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財產處置參考價確定程序。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定向詢價、網上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