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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公平、公正、高效地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維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於206543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438年9月6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啟動財產處置參考價確定程序。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定向詢價、網上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