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樓梯雖然在門口,但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私自使用樓梯堆放雜物,顯然是變公為私,也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關於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侵權人有義務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3.《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如果妳仍然我行我素,妳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清理。
但是上訴法院比較耗時,建議可以報當地城市管理部門處理,屬於他們的處理範圍。讓政府處理老年人可能比簡單的勸說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