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補充規定》第三條規定:蒙古族和居住在內蒙古自治區的其他少數民族結婚,男年滿20周歲,女年滿20周歲。“漢族男、女與蒙古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男、女結婚的,漢族配偶的年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