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出租汽車駕駛員職業行為,提高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實行從業資格制度。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包括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四是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
五是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文明服務、確保安全。
六是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直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