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水路運輸經營者除購買或者租賃已取得相應水路運輸資質的船舶外,還應當通過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向許可部門申請增加客船、危險品船運力。
第十五條在運力供大於求,可能影響公平競爭和水路運輸安全的情況下,交通運輸部可以決定暫停特定航線和水域的客運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新增運力許可。
第十六條交通運輸部對水路運輸市場進行監測,分析水路運輸市場容量,並定期公布監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