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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業的二十大隱患
壹是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依法考核合格。

二是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三、涉及“兩大”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4.危險化學品工藝重點監管涉及的裝置未實現自動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配備的自動控制系統和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包括有毒氣體,液化氣體,

等壹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