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本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