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此有相應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3.基本財政制度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自行設定財政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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