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審查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醫療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人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調查核實。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