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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
法律思維在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中最為典型。因此,在分析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則時,主要以法官的法律思維為基礎。法律思維的基本規律可以概括為六條:(1)法律思維必須以權利義務分析為思維的基本邏輯線索;(2)形式理性優先於實質理性;(3)程序正義優先於實體正義;(4)普遍正義優先於個人正義;(5)理由優先於結論;(6)合法性優於客觀性。在他的演講中,他著重講了前兩條規則。法官在分析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時經常犯兩種錯誤。第壹個常見的錯誤是混淆了道德權利和義務與法律權利和義務。第二個錯誤是邏輯原因有偏差。關於合法性優於客觀性的法律思維規則,他認為理想的判決應該是既合法又客觀的。但從宏觀的角度來看,總有壹些情況會陷入兩難的境地。法律思維要求裁判結論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能不符合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