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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報銷單據與企業不符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員工工資如何追回?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報酬、工資等問題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局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勞動者追回其應得的收入,勞動者應當註意為自己的主張收集相關證據。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