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六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