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三種治安傳喚方式:傳喚證傳喚、口頭傳喚和強制傳喚。從公安傳喚的實踐來看,公民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公安機關的傳喚和口頭傳喚,因此傳喚和口頭傳喚只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強制性。公民必須接受公安部門的強制傳喚,而強制傳喚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具有約束力的警用裝備,因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質,因此強制傳喚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接受調查,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當場發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