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主體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其他非行政機關的委托不能稱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項必須在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
3.行政委托的委托對象可以是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行政委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委托事項涉及群眾和社會行政事務;
2.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確有困難且負擔不起的;
3.委托的權限和責任影響很小或很小;
4.受委托組織有壹定的條件。
受托組織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組織是指受國家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受委托組織必須在其職權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和履行行政職責,其後果(包括賠償和應訴)由受委托行政機關承擔。因此,受委托組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