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疫情期間,公司的工資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即使員工因隔離而沒有工作崗位,也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相關標準,當地政府應根據上述規定制定標準。2.當事人因疫情原因不能在法定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間中止。3.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疫情原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相應延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