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雇主招募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九十四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