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可以采用高於但不低於基準法規定的標準。
我國勞動基準法主要規定在:《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資)、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具體規定是: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國務院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1994),以及全國性節日和紀念日的假期(1999)。
2.薪資方面:
工資總額構成規定(1990),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最低工資標準(2004)。
3、勞動安全衛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191)、《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條例》(2002)
4.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禁止童工規定》(2002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