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