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語言文字法》。
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作為教育教學的基本語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壹條中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中文出版物需要使用外文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必要的標註。
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服務用字。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等。同時使用外文和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