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還制定了壹些與商標註冊和保護相關的書面法律法規。它們是1881聯邦(商標法)和美國國會於1905年頒布的第三部聯邦《商標法》。目前關於商標註冊和保護的法律是1946?5月5日,美國國會頒布了1946(商標法),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蘭姆法)。該法律於7月5日生效,1947,並由1988的《商標法修正法案》進行了修正,該法案於6月6日生效。此外,相關法律法規還包括1989 11的商標法實施細則,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1984年商標假冒條例》,書面條例和商標案件實踐規則,1996 65438+10月1995聯邦商標淡化法,以及在65438+基礎上修改的聯邦法律第二部分第37號法令
美國采取商標先保護後使用的原則。商標在美國的所有權通常取決於商標在美國的使用情況。壹般來說,即使第壹個使用者從未在美國註冊過其商標或第二個使用者先註冊了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實際先使用某壹商標的人也比後使用該商標的人享有權利。當然,從商標保護的角度來看,用戶商標在美國聯邦專利商標局的註冊也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