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
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