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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律的案例
林偉,1歲和12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購買手機應屬無效。他的母親作為監護人,有權要求他的行為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的後果是返還財產,手機廠商應接受返還並返還1200元。林母要求雙倍返還沒有法律依據。

2.張某和李某打人時均未滿18周歲,均為未成年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他們對他人造成的傷害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因此,王達的損失應由張莉的父母承擔。

3.根據《繼承法》規定,張三的遺囑為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6萬元的處置:3萬元是妻子的財產,張三的遺產是3萬元。在他的3萬元遺產中,2萬元屬於他的女兒。余款654.38+00000元按法定繼承辦理,由第壹順序繼承人張某的妻子、張某的女兒、張某的父親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