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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免費使用開墾土地法律依據
無償使用復墾土地三年的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不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責令限期使用,逾期不使用的,可以收回土地。收回土地需要補償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2.因此,如果農民開墾荒地並進行農業生產,他們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為期三年的無償使用,但他們需要遵守相關規定並在指定時間內使用,否則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復墾是指對未經復墾或復墾但已廢棄的土地進行再開發利用。土地復墾的目的是為了擴大農業生產和改善農民的生活條件,同時也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