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