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由合同當事人承擔。除非聯系人是合同的壹方,否則聯系人無需對合同的另壹方承擔責任。但是,聯系人應當根據合同要求履行聯系人職責。如因聯系人原因導致合同雙方違約,合同雙方在向對方承擔責任後,有權根據勞動法及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解除與聯系人的勞動合同。此外,當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判處刑罰。如果這些人員是合同聯系人,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