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登記:
(壹)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面積建設的建築物的登記申請;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權利來源證明或者申請登記的房屋權利與權利來源證明不壹致的;
(三)申請登記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相沖突的;
(四)申請登記的房屋不能特定或者沒有獨立使用價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已申請登記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間,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