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五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行,從欠條中規定的書寫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如果權利被侵犯超過20年,法院將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第139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