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女職工享受產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另外增加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懷孕4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5天;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