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傳喚法》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許可,方可執行。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傳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必須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許可,方可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