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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法不容情”的歷史故事、事例和名稱
“法律不容感情”主要包括以下幾層意思。第壹,人要按規矩辦事,不能跑關系、拉關系、講人情。“因此,立法應明確劃分,私法不應被用來傷害法律,因此法律應被統治”(《尚軍書修全》)。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對違法行為要嚴格依法處理,不能法外開恩。二是嚴格依法辦事,執法如山,不徇私情。

在中國歷史上,歷代秉公執法的人很多,如漢代的張釋之、董璇等,他們秉公執法、主持正義;荊和李園,他們說南山可以移動,但這個判斷絕不會動搖;為民請命的宋朝無私侄子包拯。明朝有壹個人,壹生剛正不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