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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民法調整範圍的友誼行為
友好行為在民法上稱為善意,是壹方與另壹方基於良好道德的關系,旨在增進友誼。生活中有常見的事情,比如搭便車,沿途拿東西幫忙購物,請人吃飯,打遊戲,參加宴會,旅遊,看電影,給人指路等等。但《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造成搭便車者損害的,應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