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的,喪失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