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