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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用通知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法律分析:法律性質屬於要約。勞動合同簽訂前,用人單位壹般應向面試、考核合格的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告知應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可以接受這個工作機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不接受,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後果。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用工通知壹經發出並被勞動者收到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受此要約約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內容具體確定;(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四百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要約無效: (壹)要約被拒絕;(二)要約被依法撤銷;(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