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法治”的定義是:“法治是由最高權力機構批準並頒布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原則,通常以規範或邏輯命題的形式表達。”“法治有時被稱為法律的最高原則。它要求法官只根據現有的原則或法律作出判決(決定),而不受任意幹涉或阻礙。”德國布羅克豪斯百科全書(第15卷)認為:“法治國家的要素如下:制定成文憲法,從法律上限制國家權力(特別是通過權力下放);運用基本法律法規保護各種不可侵犯的人民權利;法院依法保護公民的公私權利不受國家權力的幹涉;在因征用、獻身公共服務和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國家有賠償義務:法院獨立,法官的法律地位得到保障,主張刑法具有追溯力,最後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事的原則。"
中文名
法治原則
外國名字
法治原則
起源於
布萊克法律詞典
基本想法
強調平等,反對特權。
起源於
西方